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118号 原告郑某某,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人民币,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玉林 审 判 员 苏荣华 人民陪审员 刘文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