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644号 原告周林,男,生于1971年5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李佳,男,约25岁,汉族,村民。 本院立案受理周林诉被告李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荣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