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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兴荣、马世芬、康开琼诉康开武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690号 原告康兴荣,男,生于1947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原告马世芬,女,生于1949年7月3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原告康开琼,女,生于1969年9月12日,汉族,四川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690号

原告康兴荣,男,生于1947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原告马世芬,女,生于1949年7月3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原告康开琼,女,生于1969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康开武,男,生于1973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兴荣、马世芬、康开琼诉被告康开武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兴荣、马世芬、康开琼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荣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