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383号 原告岳某某,女,生于1992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柴某某,男,生于1990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人民币,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荣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