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2059号 原告刘先松(曾用名刘松),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李贵荣,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先松诉被告李贵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先松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先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先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先松负担。 审判员 杨玉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