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897号 原告龙正卫,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祝良才,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龙正卫诉被告祝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龙正卫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正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正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人民币,由原告龙正卫负担。 审判员 杨玉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