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文省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会理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系死者刘某某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春阳,四川淳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会理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系死者刘某某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春阳,四川淳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村民。系死者刘某某的长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村民。系死者刘某某的长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系死者刘某某的继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系死者刘某某的继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人张文省,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小学文化。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公安局看守所。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刘某丙同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东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阳和被告人张文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文省无证驾驶一辆川WEL610号轻型货车由会理县杨家坝乡往会理县城方向行驶,6时许,被告人张文省驾车行至会理县南阁乡黄泥岗处时(省道310线132KM+500M),与刘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相撞,致刘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文省驾车逃逸。经会理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刘某某系车祸伤致颅脑损伤合并血气胸死亡。经会理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文省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驾车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文省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痕迹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被告人张文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驾车未实行右侧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刘某丙提出,被告人张文省交通肇事致刘某某死亡,要求张文省赔偿各项损失计547239.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2368元×19年=424992元,丧葬费20897.5元,处理事故误工费3人×5次×90元=135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并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张文省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对民事部分表示没钱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文省无证驾驶一辆川WEL610号轻型货车由会理县杨家坝乡往会理县城方向行驶,6时许,被告人张文省驾车行至会理县南阁乡黄泥岗处时(省道310线132KM+500M),与刘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相撞,致刘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文省驾车逃逸。经会理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刘某某系车祸伤致颅脑损伤合并血气胸死亡。经会理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文省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驾车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文省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与死者刘某某于1995年1月8日在会理县绿水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结婚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丙5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9岁,婚后刘某某与该二人形成了继子女关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文省支付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203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27日7时35分,公安机关接杨某甲电话报案称,在黄泥岗附近一名男子骑自行车,不知道被什么车撞了后,民警展开调查,后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文省于2015年4月27日,无证驾驶川WEL610号轻型货车由会理县杨家坝乡往会理县城方向行驶,6时15分许,当车行至省道310线132KM+500M处时,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刘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文省驾车逃逸现场。张文省于当日15时40分在会理县通安镇杨家坝街被公安机关抓获。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7日6时,刘某某说要去南阁乡政府处河里钓鱼,并带上渔具骑了一辆自行车就出门了,中午11时许,交警打电话后我才知道他发生了交通事故。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7日7时6分,张文省打电话问我门市上有没挡风玻璃卖,7点40分许,我在门口看到张文省的货车停在我的车前,他车的挡风玻璃已不在,保险杠大灯都是烂的,张文省说他开车撞到树了。后来我老公赵某某介绍他去武某某修理厂修车去了。

4、证人伍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7日9时许,胡某某开着川WEL610号白色小货车到我的修理厂修车,赵某某及该车的车主张文省也来了。当时这车的挡风玻璃、左侧前大灯、前保险杠左侧都是坏的。赵某某讲这车撞着树了。

5、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刘某某系车祸伤致颅脑损伤合并血气胸死亡。

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现场提取了尸体背部压着的肇事机动车保险杠散落物碎片,肇事机动车遗留的大灯碎片。

7、机动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未发现川WEL610号轻型货车存在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收集的散落物为牌照号川WEL610轻型仓栅式货车上的相关部件。

8、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文省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9、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经查询,未发现张文省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记录。

10、车辆信息证实,川WEL610小型汽车保险终止日期为2014年11月22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15年9月30日。

11、户口信息证实,刘某某生于1953年11月16日,系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工人。

12、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证实,杨某某生于1985年10月1日,刘某丙生于1989年12月16日,刘某某与王某某于1995年1月在会理县绿水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