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202号 原告李国辉,男,生于1985年5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周华清,男,生于1979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伍丽娜,女,生于1981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辉与被告周华清、伍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华清所有的位于在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的房屋一套);对伍丽娜所有的川X×号众泰牌轿车一辆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李国辉提供的担保财产川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