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10号 原告:区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区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区某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区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区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文晓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