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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忠诉王巧诉前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90号 申请人李平忠,男,于1942年6月25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申请人王巧,女,于1985年8月13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人李平忠称吴太翔于2014年2月至7月向其借款15万元,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90号

申请人李平忠,男,于1942年6月25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申请人王巧,女,于1985年8月13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人李平忠称吴太翔于2014年2月至7月向其借款15万元,后吴太翔、鲁正清(吴太翔之妻)将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室房屋无偿过户到其子吴寒冰名下。吴寒冰与被申请人王巧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12月9日登记离婚时,又协议将该房屋转归被申请人王巧所有,申请人认为,吴太翔、鲁正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遂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巧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22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巧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22万元为限。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