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肇要法民三初字第217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佩卿、梁永怡,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532。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以被告李某某已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负担,本院退回25元给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审 判 长 赵 凡 宜 代理审判员 赖 金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根 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显旻蔡恩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