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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1631号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 被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某某县西翟庄镇顺民囤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1631号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

被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某某县西翟庄镇顺民囤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天津某某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剩余2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胡军卫

审 判 员  赤文肖

人民陪审员  郑 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