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48号 原告李帮贵,男,生于1953年7月6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梅鑫,男,生于1983年2月25日,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帮贵与被告梅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帮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梅鑫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巷×号×幢×单元×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路×号附×、×、×门市、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路×号×单元×、×号房屋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梅鑫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巷×号×幢×单元×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路×号附×、×、×门市、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路×号×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11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武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