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帮贵诉梅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48号 原告李帮贵,男,生于1953年7月6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梅鑫,男,生于1983年2月25日,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帮贵与被告梅鑫民间借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48号

原告李帮贵,男,生于1953年7月6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梅鑫,男,生于1983年2月25日,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帮贵与被告梅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帮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梅鑫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巷×号×幢×单元×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路×号附×、×、×门市、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路×号×单元×、×号房屋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梅鑫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巷×号×幢×单元×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路×号附×、×、×门市、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路×号×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11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武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