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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某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0446号 原告马先庆,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郭家滩村。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系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欣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灞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0446号

原告马先庆,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郭家滩村。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系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欣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灞桥区幸福路华山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严建峰。

被告齐占辉,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街道11号。

被告严维刚,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封侯村三组,现下落不明。

原告马先庆与被告西安欣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洁公司)、齐占辉、严维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欣洁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建峰、被告齐占辉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维刚经公告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9月30日其在欣洁公司担任司机并送货,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1000元至今未付,因经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欣洁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建峰辩称,其只是名以上的法定代表人,在2013年12月8日已经退出该公司,由齐占辉和严维刚具体经营,故不同意支付原告的工资,应由被告齐占辉和严维刚支付。

被告齐占辉辩称,公司一直由严维刚具体管理着,工人也是严维刚找的,其在2014年9月30日已与严维刚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严维刚至今拖欠其转让费25万元,拖欠原告工资与其无关,应由严维刚支付。

被告严维刚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欣洁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建峰和被告齐占辉共同经营欣洁公司,由被告严维刚具体管理。2013年12月8日,齐占辉和严建峰协议,严建峰退出欣洁公司,将其持有该公司99%的股权转让给齐占辉,由齐占辉实际经营,但并未更换法定代表人,严建峰仍为名誉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任何业务事项。之后,该公司仍由严维刚具体管理,期间,严维刚雇佣原告拉送货物。2014年9月30日,被告齐占辉和严维刚又签订协议,将该公司以现金形式作价25万元整转让给严维刚。后因故停止经营,截止2014年12月17日共欠原告工资11000元。

以上事实有严建峰与齐占辉协议书、齐占辉与严维刚的转让协议、原告工资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欣洁公司由被告齐占辉和严建峰共同经营。原告在被告欣洁公司拉送货物,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严维刚作为具体管理人员,所欠原告工资属实,故被告欣洁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的工资。因2013年12月8日,严建峰已将其持有该公司99%的股权转让给齐占辉,由齐占辉实际经营,齐占辉虽称将该公司转让给严维刚,并不能对抗欣洁公司与原告之间因劳务关系所产生的工资债务,故齐占辉、严维刚应付连带清偿责任。关于齐占辉与严维刚之间因转让合同所欠债务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欣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先庆工资11000元。被告严维刚、齐占辉付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军卫

审 判 员  赤文肖

人民陪审员  郑 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 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