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43号 原告方红艳,女,生于1982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杨伟,男,生于1978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艳诉被告杨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红艳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杨伟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号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方红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告杨伟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邓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