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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艳诉杨伟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43号 原告方红艳,女,生于1982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杨伟,男,生于1978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艳诉被告杨伟合同纠纷一案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43号

原告方红艳,女,生于1982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杨伟,男,生于1978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艳诉被告杨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红艳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杨伟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号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方红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告杨伟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邓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