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2802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 被告西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西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75元,下余75元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