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荣民一初字第245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现外出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