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再字第4号 原审原告王士伟,男,1986年3月21日生。 原审被告霍修江,男,1965年12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罗红军、王豪(实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改顺,男,成年。 原审原告王士伟诉原审被告霍修江、王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滑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5)滑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王士伟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士伟申请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审原告王士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王士伟撤回对原审被告霍修江、王改顺的起诉。 二、撤销(2013)滑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审原告王士伟负担。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王建法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梦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