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唐某与张某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石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本院(2014)石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唐某给付人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石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本院(2014)石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唐某给付人民币7200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唐某向本院申请该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4)石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本次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董晓军

执行员  周建国

执行员  杨国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