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一初字第111-1号 原告赵新忠,男,1972年12月28日生。 被告张振伟,男,1974年12月26日生。 被告王本亮,男,1971年2月16日生。 被告孙战闯,男,1978年12月2日生。 原告赵新忠诉被告张振伟、王本亮、孙战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详无法正常送达,出现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王建法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