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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忠与张振伟、王本亮、孙战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一初字第111-1号 原告赵新忠,男,1972年12月28日生。 被告张振伟,男,1974年12月26日生。 被告王本亮,男,1971年2月16日生。 被告孙战闯,男,1978年12月2日生。 原告赵新忠诉被告张振伟、王本亮、孙战闯民间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一初字第111-1号

原告赵新忠,男,1972年12月28日生。

被告张振伟,男,1974年12月26日生。

被告王本亮,男,1971年2月16日生。

被告孙战闯,男,1978年12月2日生。

原告赵新忠诉被告张振伟、王本亮、孙战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详无法正常送达,出现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王建法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