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514号 原告李建龙,男,汉族,1961年2月28日出生,住库车县。 被告蒋新军,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库车县。 被告张红霞,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龙诉被告蒋新军、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李建龙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