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库民初字第2200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库车县。 委托代理人姜凌,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汉族,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库车县。 委托代理人许蓉,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0950元,由原告罗某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