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808号 原告李庆锋,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库车县。 委托代理人许蓉,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蕾,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中铁大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江,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华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庞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唐显国,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现去向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锋诉被告乌鲁木齐中铁大成网络有限公司、库车华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唐显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锋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庆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6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648元,公告费180元,合计1828元,由原告李庆锋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程秀风 代理审判员 辛伟华 人民陪审员 刘文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牟艳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