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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锋与乌鲁木齐大成网络有限公司、库车华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唐显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808号 原告李庆锋,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库车县。 委托代理人许蓉,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蕾,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中铁大成网络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808号

原告李庆锋,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库车县。

委托代理人许蓉,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蕾,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中铁大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江,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华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庞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唐显国,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现去向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锋诉被告乌鲁木齐中铁大成网络有限公司、库车华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唐显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锋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庆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6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648元,公告费180元,合计1828元,由原告李庆锋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程秀风

代理审判员  辛伟华

人民陪审员  刘文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牟艳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