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2274号 原告邵斌辉,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库车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玲,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勇,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库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斌辉诉被告王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斌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667元,由原告邵斌辉负担。 代理审判员 程秀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牟艳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