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2273号 原告王小安,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库车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玲,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成志,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库车县。 被告宋彩霞,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库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安诉被告周成志、宋彩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96元,由原告王小安负担。 代理审判员 程秀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牟艳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