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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罗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彬彬,新邵县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已与被告李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罗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彬彬,新邵县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已与被告李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唐成华

审 判 员  邓泰清

人民陪审员  黄四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亦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