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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英杰、胡玉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44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英杰。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胡玉杰。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44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英杰。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胡玉杰。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英杰、胡玉杰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英杰、胡玉杰原系长沙市岳麓区喜乐轩饭店员工。2015年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胡英杰、胡玉杰来到该饭店,本想看能否从饭店老板处要到12月份的半个月工资,在等待过程中,发现饭店一楼收银台内有一台价值人民币2870元的苹果5S(16G)手机在充电,该手机是来饭店吃饭的被害人罗某所有,被告人胡英杰、胡玉杰遂趁收银台无人之机,采取由被告人胡英杰望风,被告人胡玉杰进入收银台内将手机盗走,随后两被告人将该手机以人民币240元的低价予以销赃,所获赃款被挥霍人民币97.5元,剩余人民币142.5元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2015年2月4日,被告人胡英杰、胡玉杰在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新村小区的新亚网吧内被喜乐轩饭店的工作人员抓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胡英杰、胡玉杰已赔偿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英杰、胡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英杰、胡玉杰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系初犯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英杰、胡玉杰各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被告人胡英杰、胡玉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英杰、胡玉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英杰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玉杰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