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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陈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1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1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严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3)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陈某、严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陈某、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陈某与陈振华(在逃)于2012年9月份以来,合伙出资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未来城小区开设“迷城动漫中心”,并在店内二楼VIP室摆设“金鲨银鲨”、“猛将神兵”、“一网千金”、“渔乐无穷鱼王版”、“渔乐无穷鳄鱼版”捕鱼机各1台、八座位“幸运六狮连线机”1台招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陈某以支付工资加提成的方式聘请被告人严某与陈彪(另案处理)负责对VIP室进行管理,店内还聘请了陈发成、张桂月、卢小芬、董超、刘中、黄艳廷等人进行财务管理、赌博机维修、采购等工作。自“迷城动漫中心”经营之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有文某、朱某、田海军、殷国梁、杨俊、苏文聪、陈芳、丁硫川、方育君等20余人在店内参与电游赌博。以上查获的电游赌博机经鉴定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吴某、陈某各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对被告人严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陈某、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笔记本及记账本各1本、VIP客户联系单1张、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各1张、公章2个、“金鲨银鲨”、”“猛将神兵”、“一网千金”、“渔乐无穷鱼王版”、“渔乐无穷鳄鱼版”捕鱼机各1台、八座位“幸运六狮连线机”1台,书证:匿名群众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望月湖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吴某、陈某、严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房屋出租合同、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的岳公(月)决字(2013)第0980-09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朱某、胡某、文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陈某、严某的供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赌博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中心作出的长公(岳)行认字(2013)第015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公安机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严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陈某、严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严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陈某、严某被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陈某、严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三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