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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18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18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于2009年4月至2011年期间,担任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部销售策划经理,负责为公司“向日葵”项目联系投放广告业务单位,长沙蓝韵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乙找到被告人张某甲洽谈户外广告业务,向其报价人民币580000元,并承诺将其中人民币80000元作为回扣款支付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遂向公司领导推荐了长沙蓝韵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接该户外广告业务,2009年7月7日,双方公司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三次收受张某乙送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64010元。之后,被告人张某甲又在张某乙承诺支付回扣款的情况下,向公司领导推荐张某乙代理的湖南新广联巴士广告有限公司承接公司投放车身广告业务,双方公司先后签订了合同报价为人民币160000元和人民币116000元的两份车身广告发布合同,在公司支付合同款后,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收受张某乙送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赃款人民币88810元。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谭军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线索来源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车身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合同、职务证明、长沙蓝韵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出具的记账凭证、领款单、现金存款凭证、致函、证人罗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八千八百一十元,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