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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74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被抓获,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74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被抓获,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原系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员工,2015年2月间代理行使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职权,负责组织评优活动、发放奖励优秀员工的奖金。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易某从华凯公司领了用于发放奖励优秀员工的现金人民币58500元。2015年2月13日至14日间,被告人易某从所领的公款中支付钱款人民币5000元给雷某、邓某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在自己的6217002920122506315账户先后存入钱款人民币50700元,用于在“http://cp.360.cn/”网站上下注购买“新11选5”等名目的彩票。被告人易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华凯公司陈述了自己将公款用以购买彩票的事实并承诺春节左右归还,但未果。华凯公司则未向被告人易某发放2015年2月工资及2014年年终奖金合计人民币5981.85元。2015年5月15日华凯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易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单位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及尹某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荷花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单位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领条、被告人易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的客户交易查询、被告人易某购买彩票的网站及流水截图、被告人易某所写的认罪书、证人尹某、周某、雷某、邓某的证言、被告人易某的供述、视听资料:被告人易某购买彩票过程及讯问被告人易某的视频光碟2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犯挪用资金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易某将挪用的五万二千五百一十八元一角五分退赔给被害单位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