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53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015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抓获,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3日1时许,罗亚川(在逃)因被害人陈某欠钱及怀疑被人殴打和贩毒被抓与被害人张某、陈某有关,遂纠集他人强行将被害人张某、陈某从长沙市天心区“菲比酒吧”带至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茶场二组三楼被告人李某租住处,由罗亚川与被告人李某等人轮流对被害人张某、陈某进行看守。期间,被告人李某用鞋带捆绑了被害人陈某的双手;罗亚川用啤酒瓶等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用网线捆绑被害人陈某双脚及强迫被害人张某、陈某吸食毒品“K”粉和麻古,逼迫被害人陈某写了一张人民币2万元的借条。次日2时许,被害人张某趁罗亚川放松警惕时逃出来后报警,罗亚川及被告人李某等人怕事情败露,遂将被害人陈某转移至长沙市岳麓区省委党校附近的一宾馆,之后又共同将被害人陈某转至长沙市雨花区东塘步步高附近的一个招待所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被害人陈某筹到人民币3900元钱交给罗亚川才获得自由。2015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回租住地打探情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报案、长沙市某证人刘某、谭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的岳公(西)决字(2015)第068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拘禁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进行捆绑、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