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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2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抓获,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2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抓获,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于2015年5至6月期间,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体育场,趁他人不备之机,盗窃作案3次,共计盗得被害人谭某乙等人价值人民币2908元的手机等物。案发后,追回被盗三星NOTE2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其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谭某甲于2015年5月11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体育场,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谭某乙放在体育场内足球门框边的双肩包1个,内有价值人民币2417元的三星NOTE2手机1台及眼镜、钱包等物。得手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手机留作自用,其他财物被丢弃。案发后,追回被盗三星NOTE2手机1台已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谭某甲于2015年6月7日21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体育场,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陈某放在该体育场内主席台旁边的书包2个,内有价值人民币491元的KINDLE6英寸电子书1台及眼镜、钥匙、水杯等物。经清点包内无其它贵重物品后,被告人谭某甲将书包及包内物品丢弃。

3、被告人谭某甲于2015年6月9日22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体育场,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王某放在该体育场内足球门下的书包1个,内有眼镜、水壶等物。经清点包内无其它贵重物品后,被告人谭某甲将书包及包内物品丢弃。之后,被告人谭某甲返回湖南大学体育场时,被该院保安抓获。所丢弃的书包被找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甲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部分赃物已追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谭某甲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四百九十一元给被害人陈雪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