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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信炳与刘荣件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17号 原告邱信炳,男。 被告刘荣件,曾用名刘荣谦,男。 委托代理人刘小平,男,系被告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信炳与被告刘荣件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17号

原告邱信炳,男。

被告刘荣件,曾用名刘荣谦,男。

委托代理人刘小平,男,系被告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信炳与被告刘荣件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信炳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泰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