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75号 原告李相玲,女,生于19764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包中文,男,生于1982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黄劲燕,女,生于1986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玲与被告包中文、黄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相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劲燕所有的川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黄劲燕所有的川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 二、对原告丈夫郑辉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段×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