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秋林诉李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52号 原告李秋林,男,生于1969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蔡良坤,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国福,又名李长江,男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52号

原告李秋林,男,生于1969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蔡良坤,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国福,又名李长江,男,生于1968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郭文平,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原告李秋林诉被告李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李国福不服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告李秋林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国福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车牌号:川X××)进行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秋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国福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车牌号:川X××)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