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53号 原告李秋林,男,生于1969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蔡良坤,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国福,又名李长江,男,生于1968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郭文平,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原告李秋林诉被告李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李国福不服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告李秋林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国福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车牌号:川X××)进行查封、扣押,并提供了原告李秋林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车牌号:川X×××)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秋林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李秋林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原告李秋林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车牌号:川X××)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