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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飞勇与魏薇、安徽海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海晟铜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335号 申请人:孙飞勇,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魏薇,女,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海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335号

申请人:孙飞勇,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魏薇,女,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薇。

被申请人:安徽海铜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薇。

申请人孙飞勇与被申请人魏薇、安徽海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海晟铜材设备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孙飞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薇、安徽海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海晟铜材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淮北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飞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魏薇、安徽海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海晟铜材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