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79号 原告蒋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8日,家住四川省渠县,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何玉福,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1日,家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武胜县尉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东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田中华,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诉被告何玉福、武胜县尉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武胜县尉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存款及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安分行思源大道分理处的银行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2000000元为限。原告蒋文提供了广安市恒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192号202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蒋文提出的对被告武胜县尉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武胜县尉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存款及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安分行思源大道分理处的银行(账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2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龙彦羽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洪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