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92号 原告蒋华,女,生于1981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王耀良,男,生于1971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华诉被告王耀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耀良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蒋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耀良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相立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