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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华与邱智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30号 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邱某某,男。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30号

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邱某某,男。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唐成华

人民陪审员  彭育忠

人民陪审员  姚 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