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67号 原告王代明,男,生于1964年6月2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任绪孝,男,生于1967年7月27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明诉被告任绪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任绪孝对蒋昆、广安世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享有本金45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原告王代明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绪孝在蒋昆、广安世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扣留,金额以57万元为限。原告王代明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代明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任绪孝在蒋昆、广安世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扣留,扣留金额以57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世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