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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伏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1437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伏。 委托代理人杨洁。 被执行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超。 本院(2013)岳坪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长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1437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伏。

委托代理人杨洁。

执行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超。

本院(2013)岳坪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457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13457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辉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