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1437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伏。 委托代理人杨洁。 被执行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超。 本院(2013)岳坪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457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13457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辉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