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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从安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岳执字第01937号 申请执行人罗从安。 被执行人李树其。 被执行人谭建宏。 被执行人张建群。 被执行人李列刚。 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1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树其、谭建宏、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岳执字第01937号

申请执行人罗从安。

执行人李树其。

被执行人谭建宏。

被执行人张建群。

被执行人李列刚。

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1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树其、谭建宏、张建群、李列刚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树其、谭建宏、张建群、李列刚的银行存款136.2451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36.245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