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岳执字第01937号 申请执行人罗从安。 被执行人李树其。 被执行人谭建宏。 被执行人张建群。 被执行人李列刚。 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1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树其、谭建宏、张建群、李列刚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树其、谭建宏、张建群、李列刚的银行存款136.2451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36.245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