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45号 原告王阳芳,女,生于1970年4月24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伍拥军,男,生于1976年8月1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房红,女,生于1973年12月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阳芳诉被告伍拥军、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阳芳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伍拥军、房红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对房红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路××小区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380000元为限。原告王阳芳提供了黄世海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阳芳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房红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路××小区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380000元为限。 二、对黄世海为原告王阳芳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