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19号 原告涂娜,女,生于1983年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新街19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张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娜与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娜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武胜县人民医院应支付给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56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责令该院暂时不将该款支付给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并予以扣留;同时对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广安市××大道×号×栋×号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涂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武胜县人民医院应支付给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56万元暂不支付,予以扣留。 二、对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广安市××大道×号×栋×号房屋予以查封。 前述扣留、查封金额以42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