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1087号 申请执行人颜四连。 被执行人李泽彬。 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6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泽彬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泽彬的银行存款3446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44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辉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