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1528号 申请执行人陈茗萱。 法定代理人陈爱霞。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尖山村燕子塘组。 组长郑应文。 本院(2014)岳未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尖山村燕子塘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按(2014)岳未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尖山村燕子塘组的银行存款8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尖山村燕子塘组应得收入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尖山村燕子塘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 潘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