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62号 原告邓培富,男,生于1975年4月26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李文斌,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杨贵琴,女,生于1983年5月6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培富诉被李文斌、杨贵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守军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文斌、杨贵琴所有的位于广安市×片区×(×路×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原告邓培富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邓培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文斌、杨贵琴所有的位于广安市×片区×(×路×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53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世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