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44号 原告詹建波,男,生于1973年1月21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赵红浪,女,生于1969年4月27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姜捍东,男,生于1968年9月10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朱黎明,男,生于1970年10月25日,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建波与被告赵红浪、姜捍东、朱黎明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詹建波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红浪所有的川X××凯迪拉克小型普通客车,赵红浪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号商业房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附×号商业房屋、位于广安市×路×段×号×中心×幢商业×号房屋、位于广安市×路×段×号×中心×幢商业×号房屋中其应分得部分;姜捍东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位于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路房屋;朱黎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栋×单元×层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赵红浪所有的川X××凯迪拉克小型普通客车,赵红浪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号商业房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附×号商业房屋、位于广安市×路×段×号×中心×幢商业×号房屋、位于广安市×路×段×号×中心×幢商业×号房屋中其应分得部分,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姜捍东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69号6幢4单元602号房屋(产权证号:00100381,用途住宅)、位于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清溪东路房屋(产权证号:201001468,用途住宅)予以查封; 三、对被告朱黎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栋×单元×层房屋予以查封。 上述查封财产金额以822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