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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建波诉赵红浪、姜捍东、朱黎明民间借贷一审(担保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45号 原告詹建波,男,生于1973年1月21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赵红浪,女,生于1969年4月27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姜捍东,男,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45号

原告詹建波,男,生于1973年1月21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赵红浪,女,生于1969年4月27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姜捍东,男,生于1968年9月10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朱黎明,男,生于1970年10月25日,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建波与被告赵红浪、姜捍东、朱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詹建波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广安民保字第244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告赵红浪所有的川X××凯迪拉克小型普通客车,赵红浪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号房屋、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号商业房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附×号商业房屋、位于广安市×路×段×号×中心×幢商业×号房屋、位于广安市×路×段×号×中心×幢商业×号房屋中其应分得部分;姜捍东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位于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路房屋;朱黎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栋×单元×层房屋予以查封。原告詹建波提供了滕达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巷×号×幢×号房屋一套进行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詹建波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滕达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巷×号×幢×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